國際消費者權益日(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' Rights),定于每年的3月15日,因為在1962年的3月15日時任美國總統的約翰·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《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》一文,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四項權利。最早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于1983年確定,目的在于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,使之在世界范圍內得到重視,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,在國際范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。
節日由來
1962年3月15日,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有關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,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4項權利,即安全消費的權利、消費時被告知基本事實的權利、選擇的權利和呼吁的權利。隨著消費者權利保護工作的開展,肯尼迪提出的4項權利和國際消費者協會確定的另外4項權利,即滿足基本需求的權利、公正解決糾紛的權利、掌握消費基本知識的權利和在健康環境中生活工作的權利,一并成為全世界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的8條準則。
⑴向消費者提供信息,對消費者進行教育,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
⑵處理消費者投訴,幫助消費者挽回損失
⑶搜集消費者的意見并向企業反饋
⑷大造輿論,宣傳消費者的權利,形成輿論壓力,以改善消費者的地位
⑸參與國家或政府有關消費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,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費者行政體系,處理消費者問題
⑹成立消費者團體,確立消費者主權
⑺加強消費者國際團體及合作。
技術質量部
2022年3月15日